关于期末考试的监考要求
2008-6-26 14:56:53
为了使6月30日-7月1日的期末考试能顺利进行,请各位监考老师遵守以下要求:
一、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清点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分发考卷。
二、督促学生将桌子反转放置,将物品放在教室前面;
三、检查学生是否佩戴胸卡或备有学生证,无证件的需有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证明方可参加考试。
四、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回答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但不得解释试题和回答有关试卷答案内容的问题。
五、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不准坐着监考,不准在监考过程中看书报、交谈和做其他事情。
六、发现学生作弊,应停止其考试,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考试后,监考教师应收齐试卷,认真填写好考场记录,将试卷密封后送教务处。
教务处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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