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宿生签名离宿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住宿生的日常管理,确保住宿生的安全,根据学生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对住宿生签名离宿做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宿生所在班级的课程表为正常上课期间,原则上不能签名离宿,如果确实需要离宿的,按请假天数与审批权限办理。即请假1 天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2—3天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住宿生凭请假条到宿舍门岗登记,请假离宿的,宿舍管理员应收回请假条,并在离宿登记本上注明请假。
二、如果住宿生所在班级的课程表上为休息的时段,属于广州市及附近地区的住宿生(包括广州市各区、县级市、佛山市南海、顺德两区),可以在宿舍门岗签名离宿,上述地区除外的其它地区的住宿生不可以在宿舍门岗签名离宿。如果确实需要离宿的,按第一条请假天数与审批权限办理。
三、宿舍管理员在宿舍查房及日常管理上,将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此补充规定是自二○○七年四月五日起实施。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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