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挂钩医院监督与管理
一、对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的管理及违规处理有哪些规定?
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由于管理松驰,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药费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或将非定点本院就诊人员(急诊及经办转诊手续者除外),擅在本院作公费记帐的。 (二)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
(三)不贯彻合理用药原则,违反有关用药规定,超量开方;同时开用中药汤剂与中成药、开单味或多味调理性中药汤剂;同次门诊开两张及两张以上项目相同药物处方,开未来日期方,开用不属于治疗需要药品,在本人职责范围外为病人开方、抄方、改方等,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四)对进口药、贵重药、血制品、生物制品,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批手续,任意开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五)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六)对安装人工器官和脏器移植,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扣除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七)将纳入科研课题项目的检查、治疗费用(含未经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科研药品、试用药品),记入公费医疗帐内的。
(八)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药品计价办法,故意多算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九)将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造成国家损失的。
(十)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造成国家损失的。
(十一)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经费,造成国家损失的。
二、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违规处理有哪些规定?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冒用(领)的公费医疗经费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将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列入享受范围,或将附属的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放在享受单位内,冒领公费医疗证和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
(二)将已调出、自动离职、停薪留职、退职(病退除外)、退学、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人员,列入享受人数,冒领公费医疗经费的。
(三)由于未及时收回应缴的公费医疗证或记帐单,而发生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
三、对享受人员的违规处理有哪些规定?
享受人员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享受人员将公费医疗证及记帐单转借他人使用的,除发生医药费用不准记帐和个人写检讨外,扣压医疗证一至六个月(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付)。
(二)享受人员报失医疗证、领用新医疗证后又继续使用报失医疗证新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责。
(三)享受人员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的;将他人医药费收据以本人名义报销的,利用公费医疗经费开药出卖的;自行开方、开单、冒领药品及作各种检查的;已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仍继续持公费医疗证看病记帐的;涂改办证日期,将办证前的医药费冒作公费记帐的,除责令写检讨,退回不该记帐报销的费用或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四)享受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三天起一切费用由病人自负,不予记帐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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