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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零星报销须知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及办法有哪些?
(一)凡须进行一些费用特别昂贵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治疗的患者,必须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患者单位同意后,先由患者交付现金,再由患者统筹医疗单位凭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检查治疗情况报告以及单位同意支付按规定比例单位应负担部分费用的证明,报市公医管理部门零星报销。报销比例: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市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
(二)凡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家属,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家属统筹医疗单位同意后,先由患者交付现金,再由家属统筹医疗单位凭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表,检查治疗情况报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零星报销。报销比例:检查结果阳性报90%,检查结果阴性报70%。
(三)离休干部经批准并征得市公医管理部门同意的探亲期间在异地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哪些公医挂钩医院实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管理?有哪些记帐项目?应如何申办手续?记帐标准及记帐比例如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的管理,优化费用支付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我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原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等5家医院实行公费医疗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管理。由原个人(或单位)垫付后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改为医院按原规定项目收费标准办理费用记帐。
记帐项目:人工晶体;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人工内固定材料;肾移植、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费由个人支出)、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各类造影;家属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
申办手续:按照目前广州市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特殊仪器检查治疗申请手续,就诊时由上述医院的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经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记帐。
记帐标准:(见)广州市公费医疗部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记帐管理一览表
请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记帐比例:按现市公医自负比例标准:在职干部及家属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残军免自负。
三、医疗费用单项超过3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审批及报销办法?
凡因病须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干部、职工和家属不需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进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费用单项超过300元的检查和治疗项目,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干部职工病人可按规定报销比例给予记帐,不论门诊、住院,在职干部、职工记帐90%、退休干部职工记帐95%。但家属病人则先由患者交付现金,再由家属统筹医疗单位凭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表,检查治疗情况到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四、医疗费属于享受单位给予零星报销的范围是哪些?
(一)因公出差患病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
(二)回原籍休养、夫妇两地分居、女方利用产假到配偶工作地分娩须经享受单位领导同意并事先按规定办妥手续,在批准期限内自垫的医疗费。
(三)干部、职工利用国务院的假期(如教师寒暑假、探亲假、按工龄享受的休假、法定节日)赴外地探望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此期间内患病,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
(四)新调入职工从报到之日起十五天内办妥医疗证,在此期间尚未领取医疗证,而在市内公立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予报销。逾期不办理医疗证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急诊、急产、计划生育手术,可持公费医疗证直接到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就诊,不受本人选定的广州市公费医疗挂钩医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凭公费医疗证记帐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报销。
(六)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相类似的费用,按市医办〔2000〕05号文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五、哪些医疗费公费医疗不能零星报销和记帐?
(一)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有的虽属“准字号”药品,但公费医疗规定不能使用的药品,也不能报销。
(二)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人费、特护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伙食营养及生活用品费,以及各种整容、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理,药品等费用。各种会议医药费,不按医疗定点就诊的医疗费及遗失医疗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三)自行疗养康复、休养或到外地治疗以及旅游(包括出差绕道行驶)探非直系亲属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外购药、外配药(包括有医疗单位证明)自费药等。
(五)凡跨年度一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家属小孩领医疗证前发生的医疗费。
(六)凡属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等造成伤残以及违法染上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开取非药典规定的协定处方和代号处方以及与中药汤剂同时开用的中成药的费用。
(八)参加家属统筹医疗人员,离开本市在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批准而作CT等高级仪器检查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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