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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及门诊优先医疗待遇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优先医疗待遇?
(一)副厅级干部或“文革”前行政14级以上干部。
(二)1982年底前(企业单位1983年底前)离休的、解放战争早期(即1945年12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处级待遇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离休干部。
(三)1985年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的离休干部。
(四)部队转业的副师级以上的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
(五)文化大革命前享受过特诊的副教授、副总工程师、主任医师以及五级以上的名作家、名演员等高级知识分子和荣获国家、省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者。
(六)市的副局级和区的副区级退休干部。
(七)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八)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含5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授最低档工资的。
(九)经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百元档次的专家。
(十)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十一)相当于老红军、厅局级以上的企业离休干部。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
(一)副处级以上干部(含1988年9月1日以前的副处级干部)。
(二)离休干部,以及企业相当于处级的离休干部。
(三)部队转业的副团职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
(四)高级科技人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特级教师)。上述情况如退休前没有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后不再享受。
三、享受优先医疗和门诊优先医疗待遇的人员在选定医疗定点上有什么规定?
就诊医疗点实行划区定点制度,原则上采取就近就医的办法。享受“优先医疗”的人员可以选定3间医院;享受门诊优先人员可选定2间医院和1间中医院。此外,专科医院一般不受定点医疗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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